據香港電台報導,一對在外國結婚的同性伴侶以夫婦名義向香港房屋委員會申請公屋遭拒,其中一人向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法官周家明頒下判詞,裁定申請人勝訴,要求房委會重新考慮申請人的公屋申請,並要支付申請人訟費。
判詞表示,認同公屋政策其中一個目的是鼓勵異性伴侶組織家庭,但目前未能獲知有多少合資格已婚同性伴侶能以家庭名義申請公屋;同時亦未有理據顯示,如果當已婚同性伴侶申請公屋,會令一般家庭輪候時間增加多久。
判詞提到,已婚同性低收入家庭的住屋需要,與沒有子女的異性家庭的住屋需要比較,兩者並無分別,不認為當批准這類人士以家庭名義申請公屋後,會影響房委會的行政效率,因此裁定房委會做法違憲,應重新審視有關政策。